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ROBOT协议的是是非非

      近日,百度与360的战争又开始了升级。百度诉讼360不顾ROBOT协议强行抓取百度知道、百度百科、百度贴吧等内容,索赔1亿元,而360也一改昔日坐着等挨打的份,反身诉讼百度恶意阻断360搜索引擎用户的访问,强迫用户到百度首页进行二次搜索,以增加其网站访问量,并歧视性地对待360搜索引擎用户,严重影响了用户体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。

     百度与360的竞争已经不是一两天的事情了,众多网友们也习惯于坐着看戏,结果如何自有时间揭晓。不过,在10月16日法院的判决中,百度针对360所做出的ROBOT是无效的。具体原因我们来看一下:

以下是引用片段:

《互联网 搜索引擎服务自律 公约》承认了robots协议的效力,不等于这12家企业所制定的任何robots协议条款都有效 。《 公约》规定:
  “机器人协议(robots协议)是指互联 网站所有者使用robots.txt文件,向网络机器人(Webrobots)给出 网站指令的协议 。
  网络机器人(Webrobots也叫网络游客、爬虫程序、蜘蛛程序),是自动爬行网络的程序 。 搜索引擎利用这些程序索引 网站内容,垃圾邮件发送者使用网络机器人扫描获取电子邮件地址,网络机器人还有很多其他用途 。”
  《 公约》在这里对robots协议下了定义和给出了基本用途,这样做能部分防止robots协议被滥用 。当然,这还很不够,为了从根本上防止robots协议创始人所预见的利用其限制竞争的现象发生,必须另设条款 。因此,《 公约》第8条明确规定:“互联 网站所有者设置机器人协议应遵循公平、开放和促进信息自由流动的原则,限制 搜索引擎抓取应有行业公认合理的正当理由,不利用机器人协议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,积极营造鼓励创新、公平公正的良性竞争环境 。”

也就是说,ROBOT虽然是国际公约,但并不适用于互联网竞争对手之间为恶意竞争而设置的种种ROBOT协议。换句话说,ROBOT并不是市场竞争的工具,而只是一种互联网发展公约。在百度与360的战争中,百度的ROBOT是针对360而设立,并且设置这协议之前并没有给出任何有说服力的理由,而是利用其作为两者之间竞争的工具,显然不足以获得《公约》的支持。

实际上,这份《公约》就与我们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样,虽然出发点都是为了规范某些行为,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显然不适合无理取闹的消费者。因而,百度先是设置专门针对360的ROBOT文件再反诉360违反协议,无异是搬石头砸自己的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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